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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
(2007年3月22日厦门市同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实施监督法,严格依法履行区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推进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区人大常委会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提高贯彻实施监督法重要性的认识。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监督法。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要把学习监督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组织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监督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监督法的要求上来,为监督法的贯彻实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同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的联系,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监督法,为监督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积极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区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制订实施意见,抓紧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进行清理,对与监督法规定不一致的,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确保监督法的全面实施。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人大常委会是实施监督法的主体,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能。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坚持公开的原则。准确把握监督工作的重点,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切实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
五、增强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要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要制订贯彻监督法实施意见,年底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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