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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大常委会2007年监督工作计划
(2007年3月19日厦门市同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今年是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第一年,也是实施监督法的第一年。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区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依法规范监督形式,严格执行监督程序,努力增强监督实效,把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现根据监督法对经常性监督工作的要求,制定区人大常委会2007年监督工作计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报告
围绕加快实现同安大跨越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普遍关注、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常委会拟安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11件,书面印发专项工作报告3件。
(一)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专题工作报告有:
1、区政府关于区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重点建议办理措施的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
2、区政府关于我区实施《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
3、区政府关于2007年上半年工作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
4、区法院关于2007年上半年工作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
5、区检察院关于2007年上半年工作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
6、区政府关于区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
7、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
8、区政府关于我区农村环境卫生体制实施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
9、区政府关于我区实施《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
10、区政府关于我区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
11、区政府关于区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重点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
(二)常委会会议书面印发的专项工作报告有:
1、印发区政府关于2007年开展依法治区工作安排的书面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印发。
2、印发区法院、检察院关于2007年开展依法治区工作安排的书面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印发。
3、印发区检察院关于2007年开展依法治区工作安排的书面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印发。
(三)主任会议听取的专题工作报告有:
1、区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
2、区政府关于推进科技进步示范区建设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
3、区政府关于我区开展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
4、区政府关于市第三医院二期扩建工程建设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
5、区检察院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
6、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工作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和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一)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专题报告有:
1、区政府关于厦门市同安区2006年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
2、区政府关于厦门市同安区2006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
3、区政府关于2007年1-8月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
4、区政府关于2007年1-8月份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07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的说明。拟安排在9月份。
(二)常委会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1、2006年财政决算草案。拟安排在7月份。
2、2007年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拟安排在9月份。
三、法律法规和法律性决定实施情况的检查
1、开展对我区实施《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执法检查。拟安排在4月份。
2、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情况。拟安排在11月份。
3、检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实施情况。拟安排在11月份。
4、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
四、开展工作评议
按照《厦门市同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评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办法》的规定,开展对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工作评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拟安排在8月份对区民政局、区教育局进行工作评议。
五、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
(一)组织开展对下列工作的视察:
1、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发展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拟安排在9月份。
2、我区新一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拟安排在10月份。
3、区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拟安排在11月份。
(二)组织开展对下列工作的专题调查研究:
1、我区农村环境卫生体制实施情况。拟安排在4月份。
2、我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情况。拟安排在8月份。
六、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按照监督法的要求,抓紧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相关制度,推进重点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否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违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况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化,加强和改进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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