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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公告第2号 (2008-01-15)

 

 

厦门市同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第2号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同安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于2008年1月15日经厦门市同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厦门市同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08年1月15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厦门市同安区人民代表大会

议事则》的决定

 

(2008年1月15日厦门市同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同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同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同安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厦门市同安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应将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临时召集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特殊情况需要推迟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第十七条新增加第二款为:“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

三、第三十条修改为:“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分别对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代表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并且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不列入常务委员会议程的,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负责督促。”

四、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1人或者数人联名,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和会议期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对全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意见,其中确定若干拟重点处理的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主席团决定,会后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具体办法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五、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报告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大会秘书处负责将修改工作报告说明印发会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查各项工作报告后作出相应的决议。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提出各项决议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工作报告、计划草案报告、规划草案报告、预算草案报告和相关决议草案未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由主席团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六、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五年规划草案和长远规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初步审查意见修改相关内容。”

七、第三十八条新增加第二款、第三款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八、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九、第六章标题修改为“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1年3月2日厦门市同安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1月26日厦门市同安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的《厦门市同安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月15日厦门市同安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厦门市同安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区主要新闻单位应当进行公开报道。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决定上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应将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临时召集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特殊情况需要推迟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划分的镇或者系统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全体代表推选团长、副团长的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确定的临时召集人主持。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代表小组召集人召集并主持代表小组会议。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并提出意见。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的个别调整提出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换届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要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主席团可以决定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会议审议的议案和审查的有关报告发表意见。组织大会发言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有关事项并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到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通知后,应当按时报到,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必须书面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并经书面批准。会议期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经代表团团长同意,报主席团批准。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是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区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全体会议可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提前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时,经主席团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代表团、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十二条  拟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依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案由、案据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

(二)议案应当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表团团长签署或者联名人签署;

(三)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但必须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并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也可以并交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议案处理的报告和议案决议草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通过后,会后,有关机关应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重要议案草案,可以提前发给代表,或者将议案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

第二十六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但坚持该议案的代表人数仍符合法定人数,该议案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或者准备交付大会表决的决议草案提出书面修正案。修正案最迟必须在大会表决前举行的主席团会议前2小时提出,由主席团  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团审议和提请大会表决,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团审议和提请大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分别对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代表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并且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不列入常务委员会议程的,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负责督促。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1人或者数人联名,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和会议期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对全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意见,其中确定若干拟重点处理的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主席团决定,会后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具体办法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审查工作报告、计划、预算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报告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大会秘书处负责将修改工作报告说明印发会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查各项工作报告后作出相应的决议。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提出各项决议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工作报告、计划草案报告、规划草案报告、预算草案报告和相关决议草案未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由主席团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五年规划草案和长远规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初步审查意见修改相关内容。

区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提供:

(一)主要投资、建设项目概况;

(二)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者项目总投资额相当于区本级当年可支配财力5%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初步审查所必须的其他材料。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关于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及相关资料,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五年规划和长远规划纲要草案应于会议举行的20日前,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全体代表。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或者关于上个五年规划执行情况和本五年规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纲要草案的报告,同时审查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区人民政府应将区本级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提供:

(一)主要建设项目预算表;

(二)初步审查所需要的与预算有关的其他材料。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及相关资料,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全体代表。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同时审查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时,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计划草案、五年规划草案和长远规划草案、预算草案时,可以来取分组审查、专题审查、代表团审查和大会审查等方式进行。

审查中,代表提出的询问、质询案、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  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团关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关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后,提出是否批准关于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报告的决议草案或者关于上个五年规划执行情况和本五年规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报告的决议草案、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的决议草案,并将决议草案送发全体代表讨论修改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决议,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或者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推荐。

候选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荐者应当如实向会议或者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选举按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议事规则第六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一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的得票数应当向大会公布。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办法和罢免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区罢免的,其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应当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是否接受辞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五条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审查有关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全体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代表团全体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第四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全区一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材料和情况。提供材料和情况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九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2次,发言要言简意赅。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二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审查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进行。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

第五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决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五条  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的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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